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怎样卖最新方法开端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31 09:38:48  阅读:2990 作者:责任编辑NO。魏云龙0298

近来,天津规自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交纳土地出让金处理方法》揭露征求定见的布告,修订后的《方法》首要触及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所和非住地点转让过程中,怎么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各种事项。以下是告诉全文: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

交纳土地出让金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作业,依据《天津市土地处理条例》、《天津市乡镇私房生意交纳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方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是指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建成的房子等建筑物、构筑物

按房子设计用处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所房子和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所房子

依据:《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子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方法》(津疆土房用〔2013〕18号)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子,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子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房子设计用处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所房子、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所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所房子、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处类非住所房子。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所房子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高楼(以下简称“住所房子”)。不包含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所房子。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所房子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所房子以外的房子(以下简称“非住所房子”)。

依据:《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子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方法》(津疆土房用〔2013〕18号)第十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所房子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所楼中单位或个人一切的单元式房子。不包含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所房子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第四条住所房子因生意、赠与、承继、析产等发作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依照纳税价格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每生意一次,交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所房子因交流发作转让的,转让两边应当依照纳税价格的1%别离交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挂号经办组织在处理不动产搬运挂号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依据:《天津市乡镇私房生意交纳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方法》(津政发〔1998〕45号)第六条 私房生意交纳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规范为私房实践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交纳。私房每生意一次,则按前述规范交纳一次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私房赠与交纳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规范为私房评价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许受赠方交纳。

第五条定向安顿经济适用住所初次转让的,暂不交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则处理。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晰住所保证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津政发〔2013〕16号)三、经济适用住所(五)上市转让约束 购买定向安顿经济适用住所的,获得房地产权证后能够转让,初次转让时免缴土地收益归纳价款。尔后,该住所每次转让均应当依照房子实践生意价格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住所房子转让触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处理不动产搬运挂号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力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运用期限”栏按初次交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核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依据:《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子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方法》(津疆土房用〔2013〕18号)第十四条 住所房子发作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动房子设计用处的,按以下状况处理房地产搬运或改动挂号:(一)住所房子因生意、赠与、交流发作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运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运用年数的约束没有记载的,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运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停止日期”栏按70年核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运用权类型”栏、“停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第七条别墅式、独幢式住所房子非住所房子因生意、赠与、承继、析产等发作转让的,请求人应当向房子地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请求处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后,再向各不动产挂号经办组织请求处理不动产挂号手续。

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条 对契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请求的用地项目类型、规划等,拟定协议出让土地计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下放土地供给有关职权的告诉》(津规自运用发〔2019〕170号) 二、下放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协议出让等作业职权 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不含揭露出让)包含实施建造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所相连的底商等房子转让处理土地出让的。

第八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处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时,应当依据评价成果提出出让底价主张,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商场行情报价的30%。

运用地下空间建造的项目,触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依照地上商场行情报价的15%交纳。

依据: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地价评价技术规范》的告诉疆土资厅发[2018]4号6.3协议出让(2)划拨土地处理协议出让:运用权人请求以协议出让方法处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动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价在现状运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运用权正常商场行情报价,减去划拨土地运用权价格,作为评价成果,并提出底价主张。

《天津市国有建造用地有偿运用方法》(津政发〔2014〕6号)第二十七条 土地运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请求处理有偿运用手续,在不改动土地用处的状况下,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价承认地价的30%收取。

《关于促进土地节省集约运用实施定见》(津政办发〔2014〕78号)(五)鼓舞经营性项目合理开发运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对运用地下空间建造的项目,触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地上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规范的50%收取。

第九条 房子权力人未获得土地权属证书,需求处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依据挂号薄查询成果和房子生意协议为请求人处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

第十条 本方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至202*年*月*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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